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

Talking about the nuclear insurance in Taiwan

數年前保險系畢業之後,很難想像得到除了工作之外,還有其他地方需要用到保險的知識,才疏學淺的我,野人獻曝一篇文章來談談關於產物保界險對核能保險的看法。望有更專業保險知識的前輩或高進共同討論遇提點。

在台灣,以核能汙染作為承保項目的核災保險,做不起來。

地球上的核能有關的汙染與災害一共有四次,第一次是1979美國三哩島核能外洩事故,第二次是1986蘇聯車諾比核災事故,第三次是1999年日本茨城縣東海村核外洩汙染事故,第四次是日本東北大地震海嘯造成核災事故。

但是四次目前為止僅有兩次有保險產業介入做後續賠償的動作,再者因為第三次日本核外洩事故,所以保單條款做了修改,明文寫道,各種原子或核子汙染,爆炸,灼熱,輻射不在承保範圍中。 所以一旦有專門針對核災汙染的保險單,一定是少數的保險單。賠償方面將會是僅有一例可以參考的保單。

要說明為什麼,我認為需要從保險發展的遊戲規則開始說起,保險的遊戲規則第一是法律,第二是條款,在核保理賠的思維上,第一不能違反當地法令,第二是設計盡量公平的條款做基本規範。

所以檢視第三次核汙染造成了至少135億日幣的損害,不論放到甚麼時候來看這筆金額,都是天文數字,就算是大型公司也很難不受重傷。後續衍生還有訴訟問題,商譽問題,當時的日本還僅是撤退半徑10公里的居民,就有超過百億的賠償。拿到台灣再以通貨膨脹來看,我根本不敢算如果核能發電第四廠出現甚麼意外,要撤退半徑超過50公里的居民,我們的產物保險公司到底要付多少錢?

再比較,我拿911恐怖攻擊條款來比較。2001/9/11,當恐怖分子劫持飛機攻擊紐約最值錢的雙子星大廈的時候,全球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都跳起來了。因為當時沒有恐怖攻擊條款來避免這種賠償。事實上,就個人所學,國際再保公司一直到2007年還是沒有將當時的因為恐怖攻擊造成的賠償金額理算清楚,而保險法中又有一項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再保公司尚未賠付等理由,拒絕賠償義務,換句話說,如果2001年以前恐怖攻擊發生在台灣,是可能造成產物保險公司因為巨額賠償問題還有衍生的各種費用而被迫倒閉。金控公司成立的產物保險公司是可能連母集團都會波及到。

核災保險,與恐怖攻擊一樣,是一個全面性的重大災害保險。而這類型的災害保險又無法用條款做規避。

【*註:保單條款有核子汙染不保事項,但是本保單針對核災汙染做承保,所以無法用條款做規避。】

我在收集以中文為主的資料,首先以兆豐產物郭振裔襄理的論文作討論。
http://www.rmim.com.tw/word/pen/2006pen-no2.pdf
我看完郭襄理的論文之後,個人佩服其保險知識的淵廣。其中第五段的各國對於核能事件的補償機制做了很清楚的說明。個人相信郭襄理的論文中的資料是中文網站內,對於核災保險事故收集資料最完整個一篇文章。

不過個人獨不認同是郭襄理拿火災保險與核災保險做比較。

同樣是災害,火災保險自17世紀以來已經累積了大量數據,而且消防單位對於如何控制,撲滅火災也早有了巨量資料可以分析,實戰消防員也有專業訓練以對抗無法控制的火帶來的災害。而談論到核能災害,卻是完全不同於火災的災難。因為現有技術與資料都顯示,各種狀況下發生的核災都無法拯救,也無法消滅,只能圍堵希望損害範圍不要擴大。更大的差別是,火災不會讓土地有甚麼損害,但是核災會讓土地再也無法重新利用。

各種保險都沒把土地當承保標的的原因就是,根據我的上課老師鄭鎮樑說明,是因為土地不會因為火災而有損害。東西燒光了,但是土地都還在。

而且台灣的地方消防單位根本沒有能力控制核災,去幾個消防員就要陣亡幾個消防員。地方消防外勤分隊除非轄區有化學工廠,有A級防護衣之外,其他可以用來對抗核災或是化學災害的工具完全沒有。而且A級防護衣僅僅只能做到人體與災害隔離,也不具有對抗,圍堵災害擴大的能力。所以台灣的救災技術在 核災真的發生的時候,能有多強的損害防阻功能,筆者也要打上一個問號,這與消防員個人勇氣無關,是與針對核災的演練,戰技還有裝備以及日常指揮有關。事實上,筆者更擔心現為總統的馬英九在談論到核四的時候說了必要時可以摧毀核電廠這種可怕的發言。

筆者再好好看了核災保險的承保範圍還有背後的原理,始明白為什麼郭襄理要用火災保險來做比較。

【因為同樣以爆炸,閃電雷擊,火災而衍生的損害做補償,而且可控制的核能與可控制的熱能對於人類世界來說都是跨時代的進步】

個人,以一個保險系畢業又再保險公司擔任理賠一職的角度來看。私認為航空器保險才是目前可以與核災保險做基本比較的保單。

核能運用如同航空器材的使用,用的好就是使人類社會有千年的進步,但是意外一旦發生就是全面的毀滅,雖然發生意外的風險數據量不同,但是同樣在災害之後只能圍堵使損害不要擴大。而且承保標的是一出事就完全毀滅會喪失現金價值。航空器材如果墜毀在人類居住的區域,帶給地面財產與人員傷亡的後續傷害也是難以預防。也就是說,與其用承保項目還有範圍來比較,個人會期望用災害發生之後的各種現象來比較,會比較洽當。

其中論文中還提到日本業界保險公司為此提了幾億日幣的訴訟費用可以知道。再理算完成之前都不可能賠償,但是如果時間過長,受害者提出訴訟的機會就會越大。官司還有和解所需的各種可能費用還有即將賠償的金額,其實在我眼中對於保險公司的營運再再有不良的影響。故,在我看過德國政府對於核災事故想要用保險的方式做風險轉嫁,但是得到職業風險評估單位的負面回應,自然也感到不意外了。

況且筆者對於台灣的商人也無太大信心。現在有多少是永續經營為主,不是賺到錢就跑的行腳人?

就算政府真的開了核災保險的標案,標到的產物保險公司經營者倒底是真心認為是可以靠這個替產險公司賺錢,還是拿了保費就掏空然後移民出國,核災或是相關承保事項發生之後就用倒閉旗下的保險公司的方式來應付後續的賠償義務? 筆者完全沒有信心。

行文至此,除了最大的金錢的問題之外,個人結論是台灣受不起一次核災事故,因為只要一起核災事故,經濟上損失不提,土地無法再利用的衍生損失。最可怕的是各有算盤的保險公司以及可以逃離這個國家所以行不負責任政策的政客的野心。受害最深的,將會是你我還有所有無法離開台灣生活的人。